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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省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的意见。意见明确,安徽启动全面排查整治全省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、开发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。
意见还明确提出全省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目标:到2018年底,杜绝开发区企业违法排污行为,已建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有效运转,在建设施加快建成投入运营。到2020年底,基本建成绿色开发区。
违法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治理
意见要求,全省加大开发区企业污染综合整治。全面摸排开发区内企业,对照已批准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,核查企业污染排放、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,分类登记建档。重点排查化工、造纸、制革、冶炼、印染、酿造等高污染风险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、污染物排放、固体废弃物处理、小锅炉等情况和存在问题。2018年8月底前,建立准确、真实的问题企业清单。
根据开发区定位和存在的环境问题,制订污染整治总体方案,明确污染防治的目标、重点、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,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,确保“一区一方案”。针对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,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、标准和要求,“一企一策”制定整改方案,整改方案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。
意见要求,严格落实“一企一策”整改方案,确保平稳推进。违法排污的企业,按照“先停后治”的原则,立即停产治理,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,予以取缔。“十小”企业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,立即停产取缔。排放达标的企业,参与地方改善环境质量的行动计划,其中生产工艺较落后的企业,加快清洁生产工艺改造。
一般工业固废实现全流程监控
意见要求,各地要完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,根据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,尚未建设的,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;在建的要加快进度,年底前完工试运行;已建成的,完善污水管网,确保污水达标排放。
加强园区企业固废运转处理管控。优先发展循环经济,提高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比例。对开发区一般工业固废,实施产生、处置、运输等全流程监控。危险性固体废弃物,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储存、运输和处理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。
意见要求,要严格监控大气污染,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,加快发展清洁能源,强化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污染防治。加快淘汰10蒸吨/小时及以下的燃煤小锅炉,逐步淘汰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。因地制宜制订集中供热方案,具备条件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,鼓励企业使用集中供热、供气设施提供的热源,各工业园区在2020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。
开展园区自然生态环境排查,严禁明渠排污,建设雨污分流管网。区内水体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,2018年底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。合理布局,优化设计,除道路和建筑物外,自然地面实现绿化全覆盖。到2020年底,产城一体开发区或开发区内生活居住区,达到园林城市的标准。
探索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
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创新开发区污染防治管理机制。建设开发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监测预警平台,建立重点排污企业、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、区内河道水体、大气环境等全覆盖的监测预警体系,实时掌握企业排污和生态环保情况,并进行预测预警,确保环境监管实时到位。
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,落实资源利用上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生态保护红线要求。按照技术规范要求,高质量编制开发区规划环评,制定生态空间清单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、环境准入条件清单,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实施。
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、已批准的规划环评和环境清单、开发区批准的产业定位,制定各开发区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,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。率先探索建立开发区环保信用评价,将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失信信息,依法通过“信用安徽”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向社会公开,让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“一处违法、处处受限”,形成环境保护领域“褒扬诚信、惩戒失信”的良好局面。
整治效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
意见明确,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是环境污染整治的责任主体,各开发区是环境污染整治的实施主体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职责分工,细化工作任务,实现清单管理,依法合规整治,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。
同时,各地要在资金投入、队伍建设、宣传引导方面加大力度。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,采取通报、约谈等方式督促完成。开发区环境污染整治效果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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